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稽罚字〔2021〕42号),涉及马鞍山市百邻汇超市有限公司。
我局接到的《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JBZJC/FCJ-202010-0690),报告称2020年10月13日于马鞍山市百邻汇超市有限公司抽取“卓玛™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0905,规格:350克/袋),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一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马鞍山市百邻汇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不合格食品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当场签收上述不合格食品报告。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货架上发现“卓玛™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0905,规格:350克/袋)共五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五袋产品做了扣押。2020年1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产品“卓玛™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0905,规格:350克/袋),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一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由于你(单位)未制作购进及销售记录,未保留购进、销售票据等材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本案认定2020年10月30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89)中记载的“抽样基数”为本案购进产品数量共计22袋,认定抽样单中记载的“单价”为本案产品营销售卖价格为2.5元/袋,销售数量为认定本案购进数量22袋与现场扣押数量5袋差值共计17袋,本案货值金额为55元,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89),《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JBZJC/FCJ-202010-0690),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2.扣押的“卓玛™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0905,规格:350克/袋)5袋,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证据。
4.马鞍山市百邻汇超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云玲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葛国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0年12月2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听证,2020年12月30日,经听证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你(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你(单位)未进行进货查验及保存购进记录及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这个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为55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对你(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卓玛™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0905,规格:350克/袋)5袋;2、罚款55000元。
对你(单位)未进行进货查检及保存购进记录及票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责令你(单位)进行进货查验及保存购进记录及票据,并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进行进货查检及保存购进记录及票据,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卓玛™土豆粉”(生产日期:20200905,规格:350克/袋)5袋;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查封扣押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用来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的食品予以延期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处置结果及文号:行政强制期限届满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马市监稽解强字〔2020〕100号,后予以没收,马市监稽罚字〔2021〕42号
做出处置行为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0日